根據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

§5-3「所核給之信用額度應與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,

且核給可動用額度加計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 務(含信用卡)歸戶總餘額後,

不得超過申請人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之二十二倍。……

而無擔保債務(信用貸款、信用卡、現金卡、助學貸款、通訊貸款)的總金

不能大於個人薪資月所得的二十二倍。舉例來說:月薪3萬,目前卡債10萬,

我的信用貸款+助貸+信用卡+現金卡債依規定不能超過66 (3X22=66)66-10=56

還有56萬左右的債務空間,不過申請貸款時負債比還是越低越好,

這會影響貸款人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額度跟利率,

甚至有部分銀行內部規定不得超過20倍或16倍,各家銀行標準不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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